|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劳动社保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劳动社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市实际,拟定相应办法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性实施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基本标准,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对劳动服务企业、再就业基地和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的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制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订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就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对本市公民市(境)外就业和市(境)外人员来市就业进行管理;负责全市就业和再就业经费管理。
(四)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等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和监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特种职业(工种)资格认定工作;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全市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再就业培训基地、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为主的职能培训机构的工作;制订企业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指导全市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全市职工技能培训的教材使用,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五)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划;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工作;指导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管理工作,审核、发布地方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的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政策;负责归口管理政策性安置及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招工政策;参与评审国家、省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组织拟定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企业工资基金和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拟定企业福利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贯彻和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征缴、支付、运营和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指导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国务院统一下划的原由中央相关行业统筹的养老保险工作和市政府授权的各项社会保险工作;按分工承办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八)制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规范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养老基金的筹集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负责拟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九)组织建立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和内部审计,并认证内部审计人员资格;制订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审定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并实施监督。
(十)组织执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的管理;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
(十二)负责制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社区服务工作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社区服务网点。
(十三)归口管理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社会劳动保险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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