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负责全市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方案,承办就业和再就业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二) 指导全市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城镇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的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 指导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工培训中心工作;承办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承办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的资格核准和年检工作,负责就业训练单位在新闻体刊播招生广告审批、组织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就业前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负责《职业培训证书》核发工作。
(四) 指导全市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市管社区就业服务组织登记、年检、审批工作,负责《社区就业服务证书》核发工作。
(五) 指导全市劳服企业工作;组织劳服企业的年度资格审查,产权界定工作,负责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审核工作,对市直及中央、省驻市城区单位劳服企业进行政策指导、管理服务和登记年检工作。
(六) 负责编制全市就业和再就业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承办全市就业服务、就业训练、失业保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统计及上报工作。
(七) 指导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市农村就业和劳动力流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劳务输出输入、失业登记、出省务工卡、外业人员就业证核发事务。
(八) 受局委托指导全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办理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和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城乡劳动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承办市直“两个置换”企业职工档案托管工作。
(九) 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负责市城区企画业单位失业保险征缴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审批、市城区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证缴比例和基数的审定、失业保险七项待遇的认定,汇总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报表工作。
(十)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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