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贯彻和监督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的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三) 组织编制城市防空龚方案并监督检查,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训练并担负应急求援、抢险救灾任务。
(四)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初稿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监督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五)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和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开发利用,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中负责落实人民防空各项要求的工作。
(六) 合同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指导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
(七) 征收、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 管理保护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和设备设施,组织推广应用人民防空工程、通信、防化等科研成果。
(九) 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工作。
(十) 承办市委、市政府、常德军分区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主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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