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以及国家统计局3号令《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 审批内容
所有在广东省范围内实施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均需向广东省统计局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查范围超出广东省行政区域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 审批条件
凡在广东省范围内开展的所有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都必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审批。 (一)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指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等(以下简称涉外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 国内调查机构接受境外的组织、个人及涉外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各种社会调查活动。 (二)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境内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社会调查活动。需要调查的,应当通过国内具有涉外社会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不具有涉外社会调查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委托调查。 (三)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四)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以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调查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获取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损害他人的利益;对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中知悉的被调查者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六)经资格认定,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印制的《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四、审批程序
(一) 申请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下列法人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要一式三份。 2、《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所用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 4、调查方案一式三份,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表式、调查方式等。 5、委托调查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复印件要一式三份;如果调查机构对其产品服务实施市场调查,则不需要委托调查的书面合同。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内部审批程序。 1、申请方到审批机关广东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领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2、申请方按要求填写好《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并带备其他申请材料,到审批机关广东省统计局申请审批。 3、广东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主办人员审查合格后,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处负责人审批,经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发出《涉外调查审批决定书》予申请方。 4、申请方取得《涉外调查审批决定书》经批准后,即可开展涉外社会调查;不予批准的,不能开展涉外社会调查。 5、对经批准同意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不得随意变更;若需变更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就变更部分报请审批。 6、凡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有关机构在将调查资料或相关研究成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之前,应报原审批机关的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提供。 (三)会审程序。 如广东省统计局对申请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情况复杂、目的不明、把握不准的,需要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的,在省统计局经初步审查后,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审批时限。内部审批时限,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尽快作出审批决定,发出《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审批时间一般不应超过十四日;如有特殊情况,可将审批时间再延长十日。会审的时限,一般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调查的答复。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范围 1、国内调查机构(含调查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或港澳台组织、个人以及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港澳台独资企业、港澳台控股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占主导地位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企业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港澳台组织驻内地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各种调查活动。上述调查活动由接受委托的国内调查机构申报。 2、境内的外资调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调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调查企业、港澳台独资调查企业、港澳台与内地合资经营调查企业、港澳台与内地合作经营调查企业所进行的任何调查活动。上述调查活动由该企业申报。 3、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港澳台控股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占主导地位的合作经营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所进行的市场调查活动。上述调查活动由该企业申报。 4、具有上述2、3款中所列调查机构性质的境内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社会调查比照2、3款内容执行。 5、国内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团体和个人接受境外或港澳台基金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进行课题研究时涉及到的社会调查活动。上述调查活动由调查机构申报。
(二)有关事项 1、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在填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前,请认真阅读表后的填表说明。申报机构需用蓝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工整地填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并在《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否则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2、对初次申报者,只要申请机构的申请报告中含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的全部内容,且盖有申请机构公章,《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封面可免盖申报机构公章。如果申请报告不能含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内容,或申请报告没有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3、为使调查机构了解涉外社会调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编印了《涉外社会调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汇编》,希望组织学习宣传。 4、涉外社会调查管理的受理单位:广东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6号楼; 电话:020-83134056;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 通信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广东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 邮编: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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