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中国常德 - 常德政务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www.changde.gov.cn  2007-10-31  
 

常政办发[2003]36

 

各区(县)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03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是指由市政府建立担保基金、交专业担保机构(各区、县(市)不设立专业担保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所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小额贷款担保按照自愿申请、基层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审核的程序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基金、机构和方法

 

第四条   小额贷款提供基金主要由市级财政筹集,交由专业担保机构,专户存储于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加挂“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牌子,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设立专门帐户,与其他担保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第六条  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担保基金为质权,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作下岗失业人员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不再逐笔贷款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章  担保的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具有本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我市核发的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起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自筹不足的,可以申请小额贷款担保。

第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办实体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四)无不良记录;

(五)信用良好,具有还贷能力;

(六)具有反担保能力。

 

第四章   担保的推荐、审核与出具程序

 

第九条 凡申请小额贷款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关资质材料向本人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一式三份)。经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填写推荐意见,并出具申请人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证明后,报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合伙经营、独资企业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评估)在70万元以上的,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担保申请。

第十条  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及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推荐意见、申请人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证明,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

(一)下岗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再就业项目计划书和贷款申请书;

(五)由社区、街道(乡镇)出具推荐意见的《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审批表》及申请人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证明;

(六)《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质材料。

第十一条  作为反担保的有关材料:以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以抵押、质押形式反担保的,应提交抵押、质押物清单和权利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押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担保的资格认定、项目评审和担保发放程序:

(一)    个人申请贷款经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的个人贷款达到10-20户数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集中会审和贷前调查工作。确定符合资格的在《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市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再就业项目评审人员进行审核,并在《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同时抄告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和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核准出具担保书。担保申请人无《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项目评审意见书》的,不得直接办理担保书。

(二)    合伙经营、独资企业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评估)在70万元以上的,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担保,工作程序按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办理。

(三)    小额贷款担保对象达到10-20户时,也可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银行三方协商同意后,集中会审、评审、贷前调查和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推荐、审核和担保发放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贷款担保费率按贷款本金的1%确定,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五章            担保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小额贷款担保额度控制在2万元以内。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系下岗失业人员,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人数的30%以上(含30%)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参照上述额度适当扩大担保规模,但单笔担保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担保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被担保人生产经营正常又确因业务拓展需要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内不贴息。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担保实行到期还本付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担保根据不同规定和程序,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饮桌、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经办银行因此发生的贴息额度,在每年年底按规定核拨。

 

第六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是政策性扶持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对于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由贷款银行、担保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对贷款人或反担保人依法实施领导追偿。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就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控制在20%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代偿损失时,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七章            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和街道(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责任:

(一)    审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之规定;

(二)    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三)    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监督贷款人按照贷款申请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贷款;

(四)    配合、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银行做好再就业项目评审和贷前调查工作,帮助贷款银行做好到期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

(一)   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进行政策宣传和指导;

(二)   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协调领导小组的委托,协调、指导、监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业务行为;

(三)   负责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

(四)   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五)   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对无可靠的第三方保证人或无足额有效的抵押、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二)   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儿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

(三)   参与小额贷款担保呆、坏帐的审核、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责任:

(一)   积极支持和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二)   对当地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

(三)   指导各商业银行制定小额贷款担保防范和控制风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责任:

(一)   根据本办法和上级行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

(二)   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行“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不良率达到20%以上(含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小额贷款担保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三)   在贷款发放后,要经常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四)   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呆、坏帐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的责任:

(一)   制定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

(二)   积极和各商业银行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   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协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
  】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