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发〔2005〕7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常德市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城市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常发〔2005〕1号)和发展劳务经济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提升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促进就业优服务、强化保障惠民生”为根本宗旨,树立“以人为本、真情服务”思想理念,真情投入,帮其所需,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劳动保障服务温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是指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建立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街道包括城市街道,区、县(市)城关镇和工矿区镇;本办法所称乡镇指除区、县(市)城关镇和工矿区镇外的其他乡镇;本办法所称社区包括城市街道、区、县城关镇和工矿区镇所辖社区及独立工矿区社区。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四条机构名称。全市所有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居委会都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称为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称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行政上接受当地街道、乡镇、社区领导。
第五条基础建设。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办公场地不得少于60平方米;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公场地不得少于35平方米,并具备40平方米以上的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都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服务电话;面向群众服务的大厅,应置于第一层楼面;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以配备查询机、大屏幕显示屏;根据需要还可以配备传真机、复印机等。要将办事须知、服务指南和工作流程图、社区平面图等制成公示牌,在服务大厅或办公场所显著位置上墙公示,标牌要统一规格制作。
第六条信息网络。要整合信息资源,确保联接通畅,维护系统安全,实现资源共享。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网络设备由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管理机构负责维护、保养、检修。社区要使用全省统一开发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软件,确保信息标准的统一和业务流程优化。
第七条基本要求。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必须做到机构、人员、经费、编制、工作、制度“六到位”,全面建立组织领导、窗口服务、信息网络、基础管理、责任目标五大体系,实现“队伍专业化、网络一体化、工作程序化、走访经常化、服务规范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把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定期凋度检查制度和多层面的考核制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法》以及国家、地方关于劳动保障工作的各项法规和规章、方针、政策,接受服务对象的政策咨询。
二、负责建立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服务工作。
三、负责动员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登记和申报工作。
四、负责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兴办社区就业服务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和发展劳务经济
五、开展本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调查摸底,动员他们参加医疗保险,并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资格进行审查。
六、负责督促辖区内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及置换身份的断保人员的续保,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社会化管理,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和公益活动。
七、负责督促社区做好辖区内的工伤退休人员、领取伤残津贴人员及工伤抚恤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八、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受理本辖区违法案件举报。
九、负责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业务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十、承办街道党委、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法》以及国家、地方关于劳动保障工作的各项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接受服务对象的政策咨询。
二、负责辖区内的劳动力资源统计,做好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建立劳动保障数据库,收集和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
三、负责组织开展为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求职登记、用人单位供职登记服务。为辖区内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
四、负责外出务工人员跟踪管理服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扶持有资金和技能的农民工回乡创业。
五、负责动员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并协助办理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服务,积极参与和实施“阳光工程”。
六、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根据辖区实际兴办就业实体,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七、开展用人单位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代征代缴工作。八、负责回乡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资格认定,做好居住辖区内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九、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
十、承办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社区劳动保障业务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等各种基础台帐,做到各种信息进入微机,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跟踪管理服务,每月对失业人员至少走访联系一次。
四、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帮助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推荐困难对象就业。围绕居民需求,开发公益性岗位,兴办社区就业实体。鼓励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五、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和置换身份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续保的督导,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资格认证,并组织开展积极向上的文化娱乐、健身活动。
六、负责本社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调查摸底,及时动员、掌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异动情况。
七、负责做好辖区内工伤退休人员、领取伤残津贴人员及工伤抚恤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八、负责本社区劳动保障信息化平台管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人员管理原则。以提高工作队伍素质为目标,严格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称为“劳动保障协理员”。
第十三条 编制配备。根据辖区劳动保障服务对象人数、管理范围等情况,坚持适应需要、实事求是的原则配备编制。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至少配备2名,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工作任务重的基层单位可增配1-3名。第十四条人员管理与劳动工资。街道与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实行合同制管理,以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为主,人员异动应经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严格考试、考核。乡镇劳动保障协理员由当地乡镇政府派遣,也可以根据需要和经费来源决定聘请人员,聘用人员按合同制管理。
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劳动保障协理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参加相应考试考核,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建立协理员跟班学习培训制度,定期挑选一批表现较好、年纪较轻、事业心强的协理员到市和各区、县(市)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跟班工作、学习,学习期限一般安排3个月。合同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工资参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协理员职业守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秉公办事;热情服务,团结协作;积极主动,耐心周到。
第十六条协理员考核办法。要强化协理员的工作责任,建立完善的、可操作的考核办法。
各区、县(市)每年都要开展一次协理员奖评活动。对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大力宣传,给予奖励;对德才兼备、符合条件的向当地党组织推荐提拔重用;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实行末位淘汰或进行调整;对出现较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警告谈话直至辞退。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经费来源及拨款方式:
1、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人员、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纳入预算,及时拨付。
2、劳动保障专项工作经费(如建设经费、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管理服务费和专项奖励及补贴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审批拨付。
3、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征代缴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经费的补助办法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
4、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可收取有关服务费。
5、其他收入。
第六章 运作服务
第十八条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的重点对象是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对他们要做到“失有所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助、困有所帮、权有所维”。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重点服务对象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对他们要建立外出务工人员跟踪管理制度,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保护其外出务工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还要做好本辖区当年新成长的劳动力、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外地务工人员、暂时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失业人员及残疾人员的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含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保障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整体功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坚持工作职能下移,制定和实施规范、具体、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导意见。同时,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的目标考核,促进全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充分运用各项职能和服务手段,落实“‘一个门’接待、‘一站式’服务、‘一网络’查询、‘一辈子’跟踪”的承诺。突出岗位开发、跟踪管理和享受有关待遇对象的资格认证,把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成为失业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家。
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行“劳动保障服务实名制”。所有需要提供服务的对象都要出示合法的《身份证》、单位“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和登记单位、家庭电话或常住地就近电话号码,把服务工作做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领导,及时指导、协调工作,定期组织考核考评,积极推进全市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