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发〔2006〕58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选择部分企业集中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选择部分企业集中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实施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切实解决部分就业困难对象就业难的问题,提高就业的稳定性,选择部分吸纳就业困难对象较多的企业作为援助就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与援助就业企业条件
1、企业经过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
2、有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积极性;
3、企业守法经营,没有拖欠职工工资的不良纪录;
4、生产经营正常,生活设施适应企业需要;
5、具有吸纳援助能力,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在10人以上。
二、再就业困难对象条件
对本市城镇居民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下列人员,确定为就业困难对象(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
1、持有有效《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①“4050”以上人员;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③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身体残疾人员;⑤市级以上劳动模范;⑥烈士家属及其子女。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遭遇灾祸的特困家庭成员。
三、鼓励扶持政策措施
凡确定为集中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优惠待遇:
1、税收政策。 商贸企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称商贸服务型企业)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网吧、按摩、氧吧外,下同)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2、社会保险补贴。 对集中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3、小额信贷支持。 被认定的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且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就业困难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认定为小额信贷支持单位。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以享受财政贴息,其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经办银行可以享受贷款额[BF]度0.5%的[BFQ]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优惠政策的贷款额度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援助人数达不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的,按实际援助人数每人贷款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核定享受有关信贷支持待遇。
4、岗位补贴。 参与集中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企业可以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援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常劳社发〔2005〕69号)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即:用人单位每吸纳1名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按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被援助在保洁、保绿、保安、公共设施看护和维护岗位的,单位可以同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5、培训费补贴。 由用人单位组织或委托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专业单位组织被援助人员进行培训的,其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可以直接补贴给用人单位,其标准控制在每人1200元以内,按照实际开支额度补贴;并免费进行技能鉴定考核,其鉴定费用从相关渠道开支。
6、收费优惠。 对确定为集中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企业,援助下岗失业人员总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的,在办理各种手续时涉及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涉及服务性收费除免收和减半收取的项目外,其它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对当年内援助时间不足一年、或者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由于劳资双方各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上优惠政策中税收、岗位补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为就业困难对象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为就业困难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用人单位的义务
经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集中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企业应当积极履行义务,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在三年内,由于各种原因援助对象离开单位出现缺额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推荐对象补充。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与援助对象签定劳动合同,所签劳动合同应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按照规定为援助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关心援助对象的切身利益,解决好援助对象的生活问题。
五、援助对象的义务和待遇
援助对象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做到“不挑不拣”,对两次推荐不服从安排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就业时间不超过3个月自动辞职的,将不再列为就业困难对象;被录用对象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安排的工作。援助对象的有关待遇要有确实保障,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并享受单位其他职工的同等劳保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优先续签劳动合同,确有原因不能续签劳动合同造成援助对象再次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六、工作要求
第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是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是我市当前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相关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整个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劳动保障部门主要做好综合协调,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选定和组织供需见面招聘会;财政部门做好资金调度,积极落实各项补贴政策落实;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要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其他相关单位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切实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HTF]社区是下岗失业人员的知情人、贴心人,就业困难对象的推荐要特别注意发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要深入到每家每户,了解就业困难对象的情况,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动员他们积极就业,并建立健全有关台帐、公示制度和跟踪管理制度。
第三、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政策实效。 选择部分企业集中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工作要做到单位选择不宜太多,援助对象相对集中,就业困难对象相对稳定,服务方式不断完善;对确定的用人单位要实行重点帮扶、重点保护、重点联络,不能侵犯企业用工自主权;工作过程中要把握好“企业选择、对象推荐、供需见面、跟踪服务和政策落实”等几个关键环节。各项服务都要实行实名制,准确登记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经常组织督察或检查,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争取人大、政协领导的重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有关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树立和宣传积极吸纳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基层单位和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气氛。
本办法在武陵城区、德山开发区范围内试行。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选择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为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