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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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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31
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后,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对参保缴费有关基础数据,建好台帐,保证已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准确无误。要做好用人单位及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统计工作。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变化情况,及时将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
八、强化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二十七)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即市就业工作市直部门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开展统计通报,督促检查各区县(市)及市直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区县(市)要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能,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具体职责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确定。
(二十八)实施
“
就业优先
”
战略,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新增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九)各区县(市)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的
1%
的比例,将就业再就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经费除可用于国家、省规定的项目外,还可用于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训基地建设、驻外劳务机构建设和运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下岗失业人员档案托管、劳动力资源调查、就业再就业宣传及就业再就业专项奖励等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项目。对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分解应与各地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和工作成果挂钩,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规范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跟踪问效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中央、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认定、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
(三十一)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本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限期解决。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
(三十二)加强信息交换、协查和统计。统计、发展改革、工商、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劳动力抽样调查。劳动保障、财政、国资、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掌握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等动态,及时进行通报。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
2008
年底。县属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除税收优惠以外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各区县(市)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省、市非税收入,不增加市财政补助的前提下,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就业的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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