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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www.changde.gov.cn  2007-10-31  
 

常银发〔200670

 

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财政局(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强化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及《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625),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625)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12)精神,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进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使其具有政策性、连续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发放,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公示推荐、资格审查、项目评审、提供担保、严格核发、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特别困难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县级(含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不得分别作为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通过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小额信贷支持资格认定后,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小企业标准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执行。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年检合格,其工商登记注册人与申请借款人相符;

2.有税务登记证;

3.有固定的经营场地(从事出租车营运、客运、货运的个人必须出具借款人本人的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属租赁或承包经营的,需提供不短于贷款期限的租赁或承包合同书;

4.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属特种行业的需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与登记范围相符;

5.具备还贷能力;

6.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当年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的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部队核发的《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后,向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贷款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的推荐意见,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婚者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报告书;

5.工商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7.街道、社区推荐情况或推荐证明;

8.企业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凭证;

9.需要取消反担保的贷款中请人,提供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信用社区为贷款申请人出具的信用证明;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表式见省财政厅等单位湘财社〔200435),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贷款申请书;

4.企业(公司)章程;企业(公司)股东或合伙人委托书;企业(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5.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按规定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资格认定和项目评审。就业服务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企业或实体的经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

具体程序为:首先贷款申请人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初审表”(一式四份),经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后连同相关资料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实地考察审核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推荐,并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商业银行共同进行入户调查,确定贷款初步意向,分别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审核表”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会审表”上签署意见,最后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供贷款申请人到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十条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分别办理借款、担保等手续。市担保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担保等手续,审核确认后出具担保书。商业银行凭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与手续费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个人自谋职业的贷款额度控制在2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内。

()个人开办独资企业的,可参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适当放宽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控制在6万元以内。

()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的企业或实体,可参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项目情况,适当放宽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控制在10万元以内。

()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的法人企业、吸纳持有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人数30%以上(30),可参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项目情况、经营效益等,原则上按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人均2-3万元标准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企业注册资本不足50万元的,贷款额度控制在注册资本以内。

()对创业培训对象和信用社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2万元)的优先放贷,并免除反担保。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后,可以提出再次贷款申请,仅限1次,期限不超过1年,不贴息。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按季拨付,申请审核程序按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0421)有关规定执行。

微利项目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高利润行业外的所有项目。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愿到县级(含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程序参照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社〔200435)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的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BF]0.5%。

经办银行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发生的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和呆账损失补助程序按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社〔200435)中已经明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常德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级财政筹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当增补,基金要专户存储于市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市政府建立担保基金,交专业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十七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权,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作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对已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小企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十八条 担保中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时,应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

3.由就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4.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资料。以抵押、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以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

5.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为了防范风险,借款人、社区须按担保公司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反担保额度。担保公司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贷款申请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且已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审通过、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的信用社区评估并出具信用证明的,担保机构不得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 担保审批。担保机构应在收到担保申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担保的审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担保申请人,担保机构审定同意后出具担保书。

第二十一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必须明确各方面责任。

第二十三条 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如下:

1.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3.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4.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5.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如下:

1.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2.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

3.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责任。

1.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商业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设台帐,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2.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催收贷款本息。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1.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

2.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3.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4.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本息工作;

5.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辖内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第七章  信用社区创建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区基本条件和创建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创建信用社区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492)等有关规定执行。1.创建主体: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

2.创建要求:一是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二是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熟悉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三是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四是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五是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六是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

3.申报程序:由街道办理处或社区居委会逐级申请。具体程序包括:

(1)申请:申报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创建信用社区审批表》一式三份;

(2)认定:市人民银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认定(10个工作日)

(3)发证:由市人民银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证;

(4)复查:每年进行一次复查验收,不符合条件的摘牌;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省级信用社区称号。

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必须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奖励挂钩。以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已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

 

第八章 贷款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当地人民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对当地经办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常银发〔200584)文件继续有效,文中有关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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