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中国常德 - 常德政务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changde.gov.cn  2007-10-31  

常政办发[2000]4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弥补全市国有、县以上集体建筑企业整体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其征收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市和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业务。

 

第二章     

   

第四条  劳动保险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现行有    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凡在我市境内施工的建筑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报建手续前,由建设单位按下列规定到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劳动保险基金:

    ()建设单位凭相关资料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纳金额;

    ()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并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建设单位工程报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的报建表按规定办理开工手续;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工程实际造价与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缴纳结算手续。结算完毕后,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结算证明单;

    ()产权管理部门凭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结算证明单办理产权手续。

第六条  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建工程的,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报建手续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险行业管理机构办理结算。   

第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应将建设单位在报建过程中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缴纳手续的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图纸、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基数的审核资料、出是的缴纳证明以及缴纳收款收据复印件)各自建立档案,存档备查。

    第八条  对建设单位的开工报建情况和劳动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实行定期核对制度。

   

第三章    

   

第九条  已经纳入了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的建筑企业,企业和职工个人在按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标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后,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不再执行原行业统筹的拨付办法。

未纳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的建筑企业,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查其企业拨付资格后,按原行业统筹规定的标准拨付。

第十条  外地来我市施工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报建手续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拨给建筑企业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机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劳动保险基金严格按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统一规定,实行管理、调剂使用的原则。各区、县()征收的劳动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本辖区内规定使用范围内的支付,其使用应按规定到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其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劳动保险基金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由各区、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征收总额的15%的比例上解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集中使用。调剂金每季度上解一次,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之前缴清。

    第十三条  征收劳动保险基金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从市财政部门领取,各区、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期结算、以旧换新”的原则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用手续,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使用收款收据的,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收回和停发。

    第十四条  劳动保险基金由市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劳动保

险基金。

    第十六条  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开工、报建手续。凡未缴纳劳动保险基金而办理开工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漏缴的劳动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险

基金征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