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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依据和标准
http://www.changde.gov.cn  2007-10-22  

矿种

计费依据

计征要素

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

费率(%

回采率系数

煤、石煤、油沙

国务院150号令、省政府40号令

原矿销售收入

1

暂定为1

水泥

国务院150号令、省政府40号令、湘地函[1997]43

最终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折算为计征销售收入

2

暂定为1

石膏、粘土、硬石膏

 

国务院150号令、省政府40号令

原矿销售收入

2

暂定为1

芒硝(钙芒硝、烧碱、元明粉)

国务院150号令、省政府40号令、国土厅函[2005]488

最终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折算为计征销售收入

2

暂定为1

国务院150号令、省政府40号令、

1994)地矿部地函209号、湘地矿管发[1995]31

最终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折算为计征销售收入

05

暂定为1

国务院150号令、省政府40号令、国土资发[1999]510

最终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折算为计征销售收入

 

4

 

暂定为1

 

砖、瓦

国务院150号令、省政府40号令

最终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折算为计征销售收入

 

2

暂定为1

石灰岩、磷、天然石英砂、砷(雄磺)、铁、硫铁矿、石棉、金刚石、砂岩

国务院150号令、省政府40号令

原矿销售收入

2

暂定为1

矿泉水

国务院150号令、省政府40号令

原矿销售收入

4

暂定为1

 

备注:①有实际回采率的按确定后的回采率系数计征。

      ②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费率×回采率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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