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征方字(2007)第03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0月11日以(2006)政国土字第968号征用土地审批单批准征用集体土地64.147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及征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隐园文化休闲山庄
二、征用土地范围在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戴家岗村,征用集体土地64.1475亩,其中戴家岗社区稻田15.3285亩。2组稻田11.277亩。果园2.1825亩,渔塘8.3715亩,沟渠0.3675亩,宅基地2.022亩。3组稻田3.21亩,果园0.15亩,渔塘6.8655亩,沟渠0.0675亩。6组稻田14.2605亩,沟渠0.045亩。重建基地转用戴家岗2组集体土地1.98亩,其中稻田0.06亩,渔塘1.92亩。具体位置详见批准征用土地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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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别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 |
土地类别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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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费倍数(倍/亩) |
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费倍数(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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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 |
1700 |
9倍 |
渔塘 |
按邻近稻田补偿标准80%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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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 |
按邻近稻田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
果园 |
按邻近稻田补偿标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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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
按邻近稻田补偿标准补偿 |
2、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安置办法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多少决定。最高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邻近稻田的安置补助费费标准,酌情补助。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安置,自谋职业,其安置补助费支付到被征地的村、组由其依照有关规定统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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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别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土地类别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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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元/亩) |
安置补助费倍数(倍/亩) |
年产值(元/亩) |
安置补助费倍数(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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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 |
1700 |
15倍 |
果园 |
按邻近稻田安置补助标准的30%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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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
按邻近稻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的30%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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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 |
按邻近稻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的30%补助 |
渔塘 |
按邻近稻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的70%补助 |
3、青苗费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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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品名) |
生长期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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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谷 |
播种后 |
850 |
根据其种植密度和规格,按《常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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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 |
长年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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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 |
长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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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偿登记
征用土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必须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到常德市国土局柳叶湖度假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后十日内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所在村组登记,由村组统一上报市国土局柳叶湖度假区分局,统一按有并规定补偿。并于登记后二十日内自得迁移。逾期不迁者,施工中将视为无主坟予以深埋,后果自负。
联系人:张智奇 举报电话:7898926 7801910
五、其他
1、本公告发布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不给补偿,抢拱抢造的混凝土棚架和骗取国家资金的水井涵管等设施一律不给补偿。
2、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为准。
特此公告
常德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