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征兵办: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严格控制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比例的规定,根据1998年12月3日第21次省长办公会议关于“退伍兵的安置,要从源头抓起,要严格控制城镇兵比例,建立征兵安置卡”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决定从1999年冬季征兵起,在全省实行城镇青年应征入伍发放安置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湖南省城镇青年征兵安置卡》(以下简称安置卡),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刷和组织实施。每年征兵时,根据省征兵办分配给各地的非农户口青年征集任务,省民政厅将《安置卡》逐级核发到县(市、区)退伍安置部门,待审批定兵后,与《入伍通知书》一并发入。二、《安置卡》一式三份。一份发本人自存,另两份分别留征集地的退伍安置部门和征兵办。《安置卡》作为城镇士兵退伍后安置工作的凭证,凡无《安置卡》的城镇退伍士兵,当地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三、每年征兵时,民政部门要派得力干部参与征兵办的工作,积极协调,共同把关,保证城镇兵员征集不超过上级规定的指标。四、实行安置卡制度,控制城镇兵员征集比例,适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势在必行。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可以缓解“安置难”的矛盾,依法保障退务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而且对鼓励士兵安心服役,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附《安置卡》式样。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国发〔199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