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办发〔2006〕11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有关部门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明确如下。
一、市民政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督促市救助管理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保障受助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做好入站后的工作:
1、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和途中临时生活费。
2、对受助人员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通知其亲属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接回。
3、做好我市流往外地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接回工作。
4、对入站一个月以上确实无法查清其姓名、居住地、亲属姓名,由市救助管理站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安置到市社会福利院。其安置经费由市社会福利院凭市民政局批件按季度报市财政审核后拨款。
5、对入站后突发急症的受助人员,要及时送医院治疗;对抢救无效死亡的受助人员,应妥善保管由医院出具的死亡和诊断证明,在站内突发急症死亡的,应先由公安部门进行尸检并出具相关手续,然后由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处理,对无法查明身份的由民政有关部门按无名尸体处理,送市火葬场火化。
6、对站外突发急症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由公安部门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后,根据医院通知,及时甄别病人的属类。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人员,待救治完毕后接回站内进行救助,并办理好医疗费用的结算。
7、上街进行劝导,开展流动救助,实行主动救助。
8、确立市康复医院为受助人员中精神病人治疗的定点医院。
二、市财政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将救助管理站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送定点医院救治后的医疗费、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经费进行审核后,在预算专项经费中予以拨付。检查、督促区县(市)财政落实其救助管理经费预算,以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公安部门职责公安部门执行公务时在市城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有责任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自愿求助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应当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站。对以乞讨为生财之道、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强讨强要、扰乱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特别是幕后操纵乞讨者,胁迫未成年儿童、残疾人进行乞讨者,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公安110在发现突发急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时,应直接护送至定点医院给予救治。要配合市民政部门办理流浪乞讨人员安置落户时的户籍相关手续,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儿童身份查寻。
四、市卫生部门职责
市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各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病人实施医疗救治。
1、确定市第一中医院为受助人员疾病定点治疗医院,负责对流入我市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病、危重病人实施基本医疗救治。确定市传染病医院为受助人员中传染病人的治疗医院。
2、各定点医院不能对收救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弃治驱逐。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市救助管理站界定病人的属类。对符合救助范围的病人,在医治完毕后由市救助管理站根据有效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结算医疗费用,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接回站内给予救助。根据病情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市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但抢救时除外。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由医院负责料理并做好明细项目记录,与医疗费用一并办理结算手续。
3、对定点医院拒绝接受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和不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处罚。擅自超范围、超标准用药或使用大型器械检查的,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医院自行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医疗资金的医院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理。
五、市交通部门、常德火车站职责
1、市交通运管部门负责督促市区各汽车客运站对市救助管理站开具的返乡凭证予以认可,并根据凭证为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发放车票,优先保证流浪乞讨人员能及时返乡,直至离开我市。各汽车客运站对实际发放车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按月向市救助管理站出具报帐凭证,以便列入救助专项经费开支。
2、常德火车站应按照汽车客运站的同等要求,做好火车票发放等救助工作。
六、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市民政部门劝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放弃乞讨、接受救助,特别是加强商业中心地段、党政机关所在地、主要街道等场所占道(卧地)乞讨、强讨强要等乞讨行为的劝导,加大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巡查力度。对强讨强要、扰乱社会秩序或胁迫乞讨等影响恶劣者,应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七、市教育部门职责
市教育局要将流浪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工作范畴,配合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开展流浪儿童教育转化工作。
八、市残联职责
市残联要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聋哑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支持救助管理站为残疾流浪乞讨者配备相应的用品用具。
九、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