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23条。
三、条件: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权属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
(1)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书面报告;
(2)填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4)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建筑单体方案图和重要地段的建筑亮化效果图;
(5)单体平面定位图,建筑及基础施工图及电子文件;
(6)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7)规划用地红线图、土地使用证及界址图;
(8)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所处的位置确定);
(9)其它相关资料及图文等。
2、市政管线(交通)工程
(1)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书面报告;
(2)填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4)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方案或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6)规划用地红线图、土地使用证及界址图;
(7)建设工程施工图(含在现状地形图上所作的定位图)及电子文件;
(8)有关协议文件或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核发程序:
1、受理:申请人将所报资料送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窗口出具接收资料凭证。资料符合要求的,即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资料通知单。
2、审查:经办科室审查上述申报的资料,现场踏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3、审批:科、局务会讨论研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4、核发:规划窗口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单。
六、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
七、受理地点: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联系电话:7255401。
八、收费:代市政府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