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发[2004]22号)
各科室、规划监察大队、分局、规划研究中心:
为加强规划执法工作,提高违法建设案件处理的效率,经局党组研究,制定了《违法建设案件审查会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九日
违法建设案件审查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违法建设案件的处理,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违法建设案件依法、公平、公正、合理的查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违法建设案件审查会是本局对违法案件处理决定的专门会议。受局长委托,由分管局长主持召开。
第三条 违法建设案件审查会原则上定于每周一下午召开,特别情况,由局长或分管局长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条 会议参加人员:分管局长、法制科、工程科、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
法制科具体负责违法建设案件审查会的组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根据违法建设案件的实际情况,经会议主持人同意,邀请有关局领导和有关科室及分局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违法建设案件审查会主要审定监察执法大队管辖区案件和各分局的重 大案件。
各分局的重大案件是指:
1、新闻媒体已报道、曝光的案件;
2、已进入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
3、市和局领导督办案件;
4、各分局提请讨论的案件。
各分局的违法建设案件进案审会之前,先报法制科预审。
第六条 违法建设案件审查会一般程序:
1、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及案件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2、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3、会议主持人总结意见。
第七条 监察执法大队(或分局)根据案审会会议记录,制作行政处罚(处理)文书。
行政处罚(处理)文书逐级上报局领导签发后,方可印发送达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