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规发〔2005〕9号)
各科(室)、监察大队、分局、研究中心: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有序进行,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常德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常德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实施,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指标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
第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指标是进行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招标、拍卖、挂牌)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指令性指标。
第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指标等指令性指标的调整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而调整的。
第六条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指标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规划区域内建筑容量的总体平衡,认可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申请调整有关指令性指标。
第七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等指令性指标的变更:
1、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调整修编,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等指令性指标有必要调整的;
2、因重大工程实施对用地性质、范围和有关经济技术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
3、提供公共绿地和公共开放空间的。
第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指标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特殊地段(临城市公共空间、几面临街等)可借用城市公共空间,其强度指标由规划部门视情况核实;各建设项目的具体指标由我局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核定。
第九条 (提供公共绿地的优惠)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条 (公共开放空间,超出规划规定要求提供的公共空间以外的)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沿城市道路、广场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和按规划要求提供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1、核定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时,不予调整;
2、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1且不大于1.8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3、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1.8且不大于2.5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3平方米;
4、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2.5且不大于3.5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强建筑面积3.5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5%;
5、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3.5时,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并提交报审材料,规划部门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1、原经办科室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和报审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2、报分管局长审查;
3、报局长审定。
对影响较大的项目须进行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市规委或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等指令性指标调整变更必须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等指令性指标调整变更申请表》1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部门意见各1份(可为复印件);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或要点、规划部门其他有关该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附图1份;
4、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