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规划局关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变更和执行情况向市人大报告的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常人常发[2002]15号)》和《常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常人常发[2004]1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适时进行调整和变更,按不同情况分为局部调整和重大变更。
第三条 下列情况属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
(一)局部调整街区内部分用地性质、强度和布局,不涉及片区功能调整和城市主要基础设施变更;
(二)局部调整城市主、次干路及支路走向、宽度和分幅,不涉及城市道路等级和功能变更;
(三)调整城市街头绿地的布局和规模;
(四)因城市建设发展,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其他局部调整。
第四条 下列情况属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变更:
(一)变更城市性质、城市结构和发展方向;
(二)大幅度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规划区范围;
(三)调整城市总体功能分区或者改变功能区性质;
(四)变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中的以下内容:
1、城市大型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给水厂、大型变配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大型储气站等的布局和规模。
2、城市主要对外交通设施。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港口等的布局和规模,以及规划区内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等的布局和等级。
3、城市主要对内交通设施。城市主干路的布局、道路等级和功能,以及公共汽车站、大型城市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等的布局和规模。
4、城市公园、防护绿地和自然生态用地的布局和规模,城市公共绿地的性质。
5、城市重要安全防灾设施。城市大型人防、防洪、抗震疏散、消防等设施的布局和规模。
(五)城市自然地形地貌的重大变更;
(六)城市总体规划其他重大变更。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程序:
(一)市规划局向市政府提出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申请;
(二)规划编制单位提出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规划方案;
(三)市规划局在市政府批准该规划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市人大城环委,由市人大城环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变更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一)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变更申请;
(二)规划编制单位对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变更做出变更方案;
(三)市规划局在市政府审查通过该规划之日起7日内将变更方案及市政府关于重大变更的议案报送市人大城环委;
(四)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对该重大变更进行审议。
第七条 未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的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变更,市规划局不得执行。
第八条 市规划局可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和发展需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市人大城环委的意见。
第九条 市规划局每年应向市人大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市规划局在遇到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事项时可及时向市人大报告。
第十条 各区、县(市)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