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作为价格行政执法部门,现行的执法依据是以“一法三条例”为重点、相关法律法规共15项组成的价格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9月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2000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4、《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5、《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7号);
6、《湖南省价格听证会实施办法》(湘价综字[2000]235号);
7、《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1号令);
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0、《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11、《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9月2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3号);
1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1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4号);
13、《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01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
14、《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8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号);
15、《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