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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服务
http://www.changde.gov.cn  2007-07-30  
  一、服务对象 本市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当事人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当事人。

  二、服务内容
  1、本市公民收养登记;
  2、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

  三、办事程序
  1、国内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当事人可先到区县收养登记机关进行法律咨询;
  (2)收养当事人向区县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
  (3)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
  (4)收养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5)登记机关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
  (6)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证》. 自受理申请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2、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程序
  (1)外国人收养由中国收养组织审定后签发来华收养通知书;
  (2)其他收养当事人须向市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
  (3)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
  (4)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5)登记机关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
  (6)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要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证》。 外国人自受理申请之次日起7日内、其他当事人自受理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来源:北京民政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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