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办):
近日,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民政部<关于严格制止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湘民基发[2004)10号)和《关于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办理结婚登记的通知》(湘民基函[2004]10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1、要高度重视严格制止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的工作。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借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防微杜渐,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要认真开展婚姻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按照通知的要求,各区县(市)在7月5日以前要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收费和民政部门管理的婚姻服务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乱收费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民政局分管领导的责任;凡民政部门管理的婚姻服务机构有乱收费行为的,一律停业整顿。
3、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办理结婚登记。全市各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的婚姻登记;不得办理婚姻当事人双方常住户口均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否则,由于违法登记造成婚姻证件效力问题争议,或者引发行政诉讼和相应的行政赔偿、民事赔偿,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4、严格执法纪律,加大对婚姻登记工作违法违纪的现象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婚姻登记工作中执法不严、服务不周、超越授权范围办理婚姻登记以及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乱收费等问题。
5、积极解决婚姻登记工作的编制和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一方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支持,一方面内部挖潜调剂人员,解决婚姻登记机关的编制和经费问题。要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0]33号文件关于“婚姻档案管理所需的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的规定,通积极的工作,使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经费得到较好的解决。
各地要在7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省民政厅湘民基发[2004]10号和湘民基画[2004)10号文件精神的情况报告市民政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