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有副本的缴费单位还应持已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原副本登记机构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①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②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③社会保险登记证;
④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