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许可对象: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55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修订)第六条。
许可条件:
1、站点性质要明确,必须是群众习练健身气功的场所。
活动站、点各自独立存在,互相间没有组织关系,也不得同时隶属于其他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
2、必须遵循的原则。遵循“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不得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门周边地区以及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中小学校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3、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活动时间相对固定;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具有当地常驻户口,遵纪守法,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以其所在地域命名,不得包括功法和个人的名称。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办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好《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登记表》;
2、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信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交应具备条件的所有原始证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应提交站、点的活动计划及其它安排情况;
5、申请人应提交承诺遵纪守法、科学健身、不搞迷信和不从事反动宣传活动、集会的保证书等文书凭证。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群体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6-771986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五个工作日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由科室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五个工作日。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科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科室负责人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申办材料及本科室审核人员经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需要对竞赛场地和组织方案进行实地考察的,必须进行考察,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七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两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科初审人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一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常德市体育局《关于体育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36-7717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