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从本月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市城区和区县(市)最低工资每月分别上调80元和50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上调一次,5年来市城区月最低工资已由2003年的360元上调为580元,上涨220元。
此次调整的具体标准为:我市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月最低工资分别调整为580元和530元,即市城区(含武陵区城区、鼎城区武陵镇、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每月从500元上调到58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其它区县(市)每月从480元上调到530元。据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强制性,在此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相关链接:最低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奖励性工资及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
(来源:常德日报)
(作者:胡秋菊)
(编辑:刘 亭)